【經濟日報/記者李娟萍/台北報導】 
        經濟部參酌美國千禧年數位智慧財產權法(DMCA),擬修改著作權法,制定我國網路服務提供者(ISP)責任限制專章,明定ISP業者如依權利人通知要求,移除網路上的侵權著作內容,可以免除侵權責任。

        此一修正草案若通過,將是國內第一件針對新興網路事業著作權責任而定的法案。

       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(27)日舉辦「網路服務提供者配合防制網路著作權侵權實務問題研討會」,智慧局副局長鄭智華表示,ISP業者扮演著作權權利人和使用者傳遞角色,為遏止不合法資訊流通,該局擬參考美國DMCA的512章,建立ISP業者通知及移除(Notice and Take Down)機制。

        智慧局將修改著作權法第90條相關條文,定義ISP業者為「提供網路進入或線上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,應使用者的請求、透過自動化技術、未經實質修改或為提供使用者便於進入資訊所提供的服務」,範圍較美國法案為廣。

        該草案並參酌美國DMCA法案512章的安全避風港(Safe Harbors )規定,例示可適用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草案」的ISP業者,分別為連線服務、快速存取服務、資訊儲存服務、搜尋工具服務等類型,這四類業者知悉侵權情形時,如主動採取適當措施,防止著作權侵害行為繼續,可以免責。

        前美國著作權局國際事務與政策部的助理首長、現為微軟資深律師西格(Jule L. Sigall)強調,美國DMCA的512章規定,必須先有侵權行為存在,才有安全避風港的適用。而ISP業者免責的前提,是ISP業者不能從侵權內容獲得利益,也對侵權內容一無所悉。

        固網業者等連線服務類型的ISP業者,,因提供的是網路運作的基本服務,且無法適用有關通知、移除等規定,可以因技術或管理上的困難,主張免責。 


擷取於...葡萄子電腦研究室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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